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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行政强制种类 |
情 形 |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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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交通运输局所有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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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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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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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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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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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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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卸货 |
车辆超载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响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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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车辆 |
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保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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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其他营运证明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 |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维修机具设备或者驾驶培训教学车辆,并责令当事人在十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一)无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其他营运证明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
对依法暂扣的车辆或者设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坏或者遗失,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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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当场处理的违法行为 |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不能当场处理的违法行为,可以暂扣车辆营运证、营运标志牌或者从业资格证,并责令其在十日内接受处理。
暂扣车辆营运证的,应该签发待理证,并通知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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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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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车辆 |
班线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班线运输或者转让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营运车辆的检测项目缺检、漏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或者将学员转入其他培训机构牟取利益的;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非自有车辆或者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用于租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未实时监控或者未与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实时连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经安全例检或者经安全例检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或者与所驾车型不符的从业人员驾驶营运车辆的。 |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或者从业资格证。
(一)班线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班线运输或者转让经营许可的;
(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营运车辆的检测项目缺检、漏检的;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或者将学员转入其他培训机构牟取利益的;
(五)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非自有车辆或者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用于租赁的;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未实时监控或者未与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实时连通的;
(七)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
(八)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经安全例检或者经安全例检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
(九)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或者与所驾车型不符的从业人员驾驶营运车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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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交通路政支队 |
扣留车辆 |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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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情形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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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车辆、
罚款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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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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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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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交通路政支队 |
扣留车辆、工具 |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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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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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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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拖离车辆、
罚款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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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交通路政支队 |
强制拖离车辆、
罚款 |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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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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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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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车辆、工具 |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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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地方海事局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罚款 |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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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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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地方海事局 |
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罚款 |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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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消除;罚款 |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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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
内河交通有安全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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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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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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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地方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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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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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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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罚款 |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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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罚款;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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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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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 |
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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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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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 |
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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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证书或者证件;罚款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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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暂扣适任证书、强制卸载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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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地方海事局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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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在通航水域内挖砂、取石、堆存材料、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 |
《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通航水域内挖砂、取石、堆存材料、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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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当事人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
《山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当事人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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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罚款 |
站点未按规定设置统一站牌,或车身不按规定设置线路标志的 |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站点未按规定设置统一站牌,或车身不按规定设置线路标志的;(二)使用不合规定票据的;(三)扰乱正常公共客运管理秩序的;(四)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从事营运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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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罚款 |
使用不合规定票据的 |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站点未按规定设置统一站牌,或车身不按规定设置线路标志的;(二)使用不合规定票据的;(三)扰乱正常公共客运管理秩序的;(四)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从事营运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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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正常公共客运管理秩序的 |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站点未按规定设置统一站牌,或车身不按规定设置线路标志的;(二)使用不合规定票据的;(三)扰乱正常公共客运管理秩序的;(四)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从事营运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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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从事营运活动的 |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站点未按规定设置统一站牌,或车身不按规定设置线路标志的;(二)使用不合规定票据的;(三)扰乱正常公共客运管理秩序的;(四)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从事营运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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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限期改正、终止营运、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罚款 |
未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营运活动的;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资质检验或资质检验不合格仍进行营运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营运线路、变更班次、停运或撤销线路的;车况不合要求或已达报废标准仍从事营运的;合并、分立、歇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未使用省统一制发的营运证和许可证或转让营运证和许可证的 |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终止营运、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营运活动的;(二)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资质检验或资质检验不合格仍进行营运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营运线路、变更班次、停运或撤销线路的;(四)车况不合要求或已达报废标准仍从事营运的;(五)合并、分立、歇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六)未使用省统一制发的营运证和许可证或转让营运证和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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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当事人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 |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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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可并处侵占或挪用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的罚款 |
侵占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的;将城市公共客运设施挪作他用的 |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非因公务造成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停运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营运单位停运的损失;
(二)未按规定标准建设停车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侵占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的;将城市公共客运设施挪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侵占或挪用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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